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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条件及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场登记立案

2015-06-17 08:45: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一)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⒈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⒉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⒋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⒍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场登记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1、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事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有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地址。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4、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