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5-06-19 09:50:05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起诉的民事案件用)
( )屏民 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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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诉与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本院 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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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