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
2014-12-11 16:18:13
一、政治处:
主管院内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法官等级审核、报批及管理;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制定本院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承办本院法官职务任免的具体事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培训教材、资料、经费等的计划、开支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表彰及相关的宣传工作;负责法官协会工作;办理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有关政治工作的其它事宜。
二、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办理委托外地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工作事宜;负责执行工作的调研,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办理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三、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务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综合性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及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办理由办公室批传、批复的有关文件;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其建议和提案的督办;负责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督查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处理及印制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资料等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和办公现代化、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及管理;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其它有关应由办公室负责的工作事宜。
四、立案庭: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执行费用;负责司法求助,办理缓、减、免诉讼、执行费用的审批手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庭、局审查处理;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不明的一审刑事案件;审判一审少年犯罪案件;办理其它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劳动、服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方案件;审判上级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以上案由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不明的以上案由的一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企业承包、建筑承包、兼并、破产案件;审判租赁、承担、供用电、水、气、势力、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买卖、借款、存单、证券、票据、信用证、保险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不明的以上案由的一审民事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提出有关行政审判的司法建议;办理其它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的抗诉的案件。
十、司法警察大队:
组织和管理本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章、办法;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警卫、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案件;参加本院有关庭、局的案件执行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协调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和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十一、监察室:
主管本院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全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各庭、局、室、处、队、法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以上人员的违纪事项;受理以上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对本院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助有关组织对本院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十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办理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推荐或自荐、考察、征求意见及提请任命等相关手续;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办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随机抽取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办理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分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十三、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对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编写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开展审判管理、案件质量、审判动态分析等工作;负责对本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庭审质量、法律文书质量评查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其他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和平人民法庭:
受理和平乡、白云乡、新华乡民事一审案件;
十五、白河人民法庭:
受理白河乡、湾塘乡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