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自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公告
2018-09-28 16:43:36
关于受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
对被告人李自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一案的公告
屏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自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同年7月27日屏边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已受理立案。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自良为了利于自己种植的八角树的生长,其将擅自填入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位于屏边县新现镇底咪村委会长坡村的集体林地茅坡地里的杂木树砍倒;同期,李自良将向王福汉购买的位于长坡村麻栗树厂的自开田上方的集体林地里的杂木树砍倒,以便于其在该林地种植砂仁。经鉴定,李自良砍伐的树种为软阔叶杂木树共3388株,其中,位于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3273株,非大围山保护区范围的115株;被砍杂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共345.8032立方米,其中,砍伐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杂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331.2214立方米,非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杂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4.5815立方米;砍伐总面积为64.9994亩,其中,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面积为62.6145亩,非大围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面积为2.3849亩;被砍杂木树价值8403元。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自良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屏边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委托函毁坏林地修复意见》,屏边县新现镇底咪村委会长坡村茅坡地、麻栗树厂的补植复绿费用共计2482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自良应赔偿损失,补植补种;若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补种,所需费用由李自良承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李自良支付补植复绿费用24829.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现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在公告期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告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屏边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联 系 人:邹凌琳
联系电话:0873—3046412
联系地址:屏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